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給付票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簡字第15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2號 原 告 彭運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 參佰陸拾肆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 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3828 萬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 之利息。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後,視為原告起訴請 求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28萬元,應徵收裁判費34萬88 64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後,尚須補繳34 萬8364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 額,若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楊家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