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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給付租金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簡字第15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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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8號 原 告 劉素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瑄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,以訴狀(附繕本一份)補正對被告 起訴請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,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起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且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 支付積欠之契約租金及電費共同分攤費用,並無具體金錢數 額,難認已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訟標的金額,亦使 本院無法核算訴訟標的金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3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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