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簡字第20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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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簡字第203號
原 告 蔡寶賢
被 告 許媛婷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11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4,5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惠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陳芊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