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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8

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簡字第2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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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3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林俐妏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清償信 用卡消費借款,惟上開契約之約定條款第25條已約定,因本 契約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,足見雙方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(經 被告提出異議,視為起訴)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8 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張裕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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