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簡字第26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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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簡字第267號
原 告 王勤忠
訴訟代理人 鄧文宇律師
複代理人 邱飛鳴律師
一、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吳曉禎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8,900元,應繳裁
判費新台幣3,4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
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2,920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彭松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許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