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簡字第27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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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簡字第273號
原 告 邱琬真
訴訟代理人 劉芳妤
原告與被告陳建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,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彭松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許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