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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簡字第29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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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98號 原 告 周育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信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 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 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依其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(下同)28萬元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萬元,應徵 收裁判費2980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金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 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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