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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8

清償借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簡字第33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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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330號 原 告 陳佳宏 被 告 黃沛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清償借款, 惟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3樓,此有被告之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;又本件起訴狀雖另記載「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號6樓」亦為被告之住所地,然本 院將民國113年2月16日之調解期日通知書分別送達上開兩地 址,結果前者已有被告之受僱人收受,後者則只依寄存送達 方式以為送達;且依民法第20條第2項規定,一人同時不得 有兩住所,故本件應認被告之住所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3 樓;又本件依起訴狀所載,復查無兩造就消費借貸契約有債 務履行地之約定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本 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8 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張裕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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