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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聲字第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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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陳文炳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798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一、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三重簡易庭112 年度重簡字第79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於 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 二、聲請人就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、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司法院定之 。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 文。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 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。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為本院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798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之原告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,其敘明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行言詞辯論時, 僅有當庭播放一段監視器檔案,並未兩段監視器檔案均播放 ,爰聲請交付上開事件11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等語。經本院觀當日言詞辯論筆錄未及將當庭播放之 監視器檔案名稱記載清楚,自生疑問,足認聲請人已敘明為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為本件聲請,於法尚無不合,應 予准許。而此部分疑義,本院日後亦將注意當庭勘驗所播放 之檔案名稱及出處詳載筆錄,避免此類情事發生。 三、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3項規定,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違反者 設有行政裁罰規定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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