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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履行協議書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調字第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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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巫淑媛 相 對 人 吳柏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按調解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項 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合作投資協議書之約定,請求被告履行 協議書,而該協議書已約定,如有爭紛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。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(經相對人異 議,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)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張裕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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