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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02

給付會款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89年度重簡字第14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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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四八一號   原   告 乙○○   送達代收人 徐鴻志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給付會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  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一紙 附卷可稽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 麗均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  年   一   月  二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 漢 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  年   一   月  二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 宮 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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