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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20

給付票款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89年度重簡字第15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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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五二八號   原   告 甲○○   被   告 乙○○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五二五巷二九號,且票據付款地為台北 市○○區○○路一段八八號之陽信商業銀行儲蓄部,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自應 由臺灣土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  年   一   月  二十 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 世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 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  年   一   月  二十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 麗 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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