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02
返還租賃房屋等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89年度重簡字第161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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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六一七號
原 告 甲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右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陳 世 杰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;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
書記官 林 麗 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