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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31

返還借款等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89年度重簡字第169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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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六九六號   原   告 乙○○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三重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一   月  三十一 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 世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;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一   月  三十一 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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