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17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89年度重簡字第170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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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七О三號
原 告 乙○○
法定代理人 曹正雄
被 告 甲○○
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絲 鈺 雲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;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
書記官 蔡 麗 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