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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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89年度重簡字第17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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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六七七號
上訴 人即
原 告 林國興
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玉鳳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
十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
元伍角,折合新台幣柒仟伍佰零壹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
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
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陳世杰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麗美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