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1/04
給付會款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89年度重簡字第77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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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七七五號
原 告 甲○
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
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林 靜 莉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
書記官 葉 淑 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