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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違反公司法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3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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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恩綺 黃瑞雅 陳素卿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高羅亘律師 王健安律師 被 告 王福嘉 張婧橞 劉美玲 王鼎立 呂季季 陳怡修 黃明貴 彭建昌 吳詩献 陳金木 林彬煌 柯炎輝 劉政信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郭立寬律師 馬偉涵律師 被 告 蕭錫燦 林素惠 魏麗珍 林家韻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程國律師 被 告 傅憲臺 周萬海 陳世彬 周陳素月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賴燦國 許智鈞 朱慶瑜 鄭順銘 吳劍華 陳燕萍 韋碧珠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被告田恩綺、王福嘉、陳素卿、張婧橞、劉美玲、王鼎立、 呂季季、陳怡修、黃明貴、彭建昌、吳詩献、陳金木、黃瑞雅、 林彬煌、柯炎輝、劉政信、蕭錫燦、林素惠、魏麗珍、林家韻、 傅憲臺、周萬海、陳世彬、周陳素月、賴燦國、許智鈞、朱慶瑜 、鄭順銘、吳劍華、陳燕萍、韋碧珠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田恩綺、王福嘉、陳素卿、張婧橞、劉美玲、王鼎 立、呂季季、陳怡修、黃明貴、彭建昌、吳詩献、陳金木、 黃瑞雅、林彬煌、柯炎輝、劉政信、蕭錫燦、林素惠、魏麗 珍、林家韻、傅憲臺、周萬海、陳世彬、周陳素月、賴燦國 、許智鈞、朱慶瑜、鄭順銘、吳劍華、陳燕萍、韋碧珠因違 反公司法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被告等人均自 白犯罪,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          法 官 楊舒婷          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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