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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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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政勳 選任辯護人 尤文粲律師 閻道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 110年度偵字第18906號、111年度偵字第3531號)及移送併辦(1 11年度少連偵字第4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限制出境、出海捌月 。 理 由 一、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必要時檢 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、出海。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 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,不得逕行限制之:一、無一定之住、 居所者。二、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。三、有相當理 由足認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; 審判中限制出境、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,犯最重本刑為有期 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,累計不得逾5年;其餘之罪,累計不 得逾10年,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、第93條之3第2項後 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  ㈠本案被告甲○○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,經本院訊問被告後,認被告坦 承私行拘禁、傷害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,然否認所涉重利 、加重重利及參與犯罪組織罪之犯行,惟有起訴書所載證據 可資佐證,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重利罪、同法第 344條之1加重重利罪、同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、同法 第346條恐嚇取財罪、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參與犯罪組織罪,罪嫌重大,且 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,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款之羈押原因,惟審酌被告業已坦承部分犯行,並斟酌其勾 串共犯及證人之可能性,認無羈押必要,而於111年2月18日 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,及自停止羈押之日(即111年2月18 日)起限制出境、出海8月,屆滿後雖未予延長,然嗣經本 院於111年11月18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,另裁 定自當日起限制出境、出海8月,復於112年6月21日訊問被 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,裁定自112年7月18日起延長限制 出境、出海8月在案。  ㈡茲因被告之限制出境、出海期間即將屆滿,本院審核現存相 關卷證,並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,認被告 涉犯本案犯行,其犯罪嫌疑重大,而被告否認部分犯行,且 其所述與證人證述仍有差異,即有行交互詰問程序予以釐清 之必要,是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3款所稱 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之限制出境、出海原 因。另被告經合法通知,惟於本院113年1月26日訊問及準備 程序時未到庭,且辯護人稱:自112年10月起就無法聯繫到 被告等語,而被告亦無在監或在押之情形(見本院卷四第71 頁、第73頁、第101頁至第113頁、第117頁),亦有相當理 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。本院衡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、被告 所涉刑責、本案法益侵害大小、惡性程度、逃亡之可能性高 低、家庭經濟狀況、資力及比例原則等因素,權衡國家刑事 司法權之有效行使、發現真實之利益、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 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,並參酌辯護人之意見,認為確保日 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,仍有對被告限制出境、出海 之必要。爰裁定被告應自113年3月18日起延長限制出境、出 海期間8月,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 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、第3款、第93條之3第2 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          法 官 劉正祥         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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