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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過失傷害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0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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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0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俊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 661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楊俊芳於民國112年6月9日上午8時 23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臺北市 士林區故宮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第2車道,行經故宮路35 巷與故宮路口時,理應注意不得闖紅燈,而依當時情形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而貿然闖紅燈,適告訴人全裕 豐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臺北市士林區 故宮路35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處,告訴人閃避不及,與 被告之機車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並因而受有右側 手部挫傷、右側髖部挫傷、右側足部挫傷、右側膝部擦傷、 左側膝部擦傷、右側拇指擦傷、右側腕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 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;又就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,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,同法第307條規定甚明。 三、查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13年1月29日死亡,有死亡證明 書1份在卷可稽。依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。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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