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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過失傷害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0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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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0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秋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 659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謂:被告劉秋吟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中午12時1 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新北市汐止 區水碓街(閃光紅燈、支線道)由東往西方向行駛,行經該 街口與南昌街(閃光黃燈、幹線道)之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 意車輛行經閃光紅燈號誌及「停」字標線交岔路口時,應「 停車再開」,並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,方得續行,而依當時 情形,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前行,適 亦有無照駕駛,且行經閃光黃燈號誌及「慢」字標線交岔路 口時,未注意車前狀況之告訴人簡素雲騎乘車牌號碼000-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南昌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處,見 狀煞避不及,告訴人機車前車頭與被告車輛左前車頭發生碰 撞,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,受有胸部挫傷、左膝挫傷、左腳 踝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等云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案告訴人簡素雲告 訴被告劉秋吟過失傷害之案件,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係觸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 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,此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存卷為憑,依上規定,即應不經言詞辯論,逕 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諭知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章提起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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