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
過失傷害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9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銘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 859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銘河於民國112年4月22日晚間8時50分 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臺北市士林區雨 聲街陽明醫院前道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與雨聲街 交岔口時,本應注意車輛轉彎時應注意其他車輛,且依當時 情形,無不能注意情事,乃疏未注意,貿然右轉雨聲街,適 告訴人林柏澔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普通重型機車自同車道直 行至被告駕駛上開車輛右側欲左轉雨聲街,見狀閃避不及,兩車 發生碰撞,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,受有右前側大腿6x3cm呈現 紅瘢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。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。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。本案依公訴意旨所述情節,核 被告陳銘河所為,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 依同法第287條本文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經查,被告已與告 訴人調解成立,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等情,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稽。揆諸上開規定,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十庭 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月  20   日 書記官 陳憶姵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