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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過失傷害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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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被 告 陳依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 67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依婕於民國111年7月5日上午10時27 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北市士林區德 行西路由西往東直行,行駛至該路段與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 路6段交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駕駛汽車應依交通號誌之指示行 駛,而依當時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於此 ,未待直行號誌燈亮,即貿然直行,適告訴人熊錫芳駕駛車 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北路6段由北往南行駛 至該處,見狀煞避不及,雙方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 ,而受有右側後胸壁挫傷、右側踝部挫傷、左側膝部挫傷、 左手挫傷、右側肩膀挫傷、左側髖部挫傷等傷害。因認被告 前開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再前開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 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案告訴人熊錫芳告訴被告陳依婕過失傷害案件,公 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 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 對被告之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 可考,揆諸首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 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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