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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過失傷害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9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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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弘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 805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薛弘于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上午11時16 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重型機車,沿臺北市南港區松 河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,行經該路段320號前時,本應注意車 輛迴車前,應隨時注意往來車輛,以避免發生危險,而依當 時天候陰、日間自然光線、路面係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、路況 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等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 意及此,即貿然向左迴轉,適亦有未注意車前情況並隨時保 持必要安全措施之告訴人周孫宇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重 型機車自其左後方直行至該處,見狀閃避不及,其所騎乘機車 車尾與被告機車之左側車身發生碰撞,致告訴人人、車倒地 ,因而受有左側眼撕裂傷、臉部損傷、左側尺骨鷹嘴突移位 閉鎖性骨折未伴有關節內伸展、胸部挫傷、左側腕部挫傷、 左側前臂擦傷、其他滑膜炎及腱鞘炎等傷害。因認被告前開 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再前開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 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案告訴人周孫宇告訴被告薛弘于過失傷害案件,公 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 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 對被告所提告訴,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 卷可考,揆諸首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諭 知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1  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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