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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過失傷害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2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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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應雅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調偵字 第112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應雅棠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晚上9時24 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租賃小客車,沿新北市汐止 區新興路往新台五路1段方向行駛,行經新興路、新台五路1 段交岔路口,欲左轉彎入新台五路1段時,本應注意車前狀 況,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情形,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貿然左轉彎,適有告訴人張榕珈騎 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亦沿同路段同方向行 駛在被告車輛前方,欲左轉彎入新台五路1段時,被告駕駛 之上開租賃小客車即自後追撞告訴人騎乘之機車,使告訴人 人、車倒地,受有下背挫傷、左肩膀挫傷、左膝擦挫傷等傷 害。因認被告前開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再前開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 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案告訴人張榕珈告訴被告應雅棠過失傷害案件,公 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 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 對被告之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 可考,揆諸首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1 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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