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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過失傷害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9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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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9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國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 589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謂:被告江國泰於民國112年5月23日上午7時16 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沿新北市汐止區 福德二路往中興路方向行駛,行經同路段與福德一路392巷交 岔路口,欲右轉駛入福德一路392巷時,本應注意車輛行近 行人穿越道,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,無論有無號誌指示,應 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,以避免發生危險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 日間自然光線、路面係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,路況無障礙物、 視距良好等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即 貿然駕車右轉,適有告訴人陳丁財沿該交岔路口前之行人穿 越道往南陽街方向步行至該處,見狀閃避不及,而遭被告車 輛撞擊其身體右側,因而受有頭部外傷、疑似腦震盪、腹壁 挫傷、右側膝部挫傷、四肢酸痛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有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傷害罪嫌 等云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案告訴人陳丁財告 訴被告江國泰過失傷害之案件,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係觸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、刑法第284條前 段之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傷害 罪嫌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 人當庭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,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 撤回告訴狀存卷為憑,依上規定,即應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 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諭知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周芝君提起公訴,檢察官林嘉宏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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