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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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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8號 原 告 趙冠傑 被 告 吳岱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24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被告吳岱育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而由本 院以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24號案件審理後,經原告趙冠傑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茲因原告於前開過失傷害 案件中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,同時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民事庭審理,有本院民國112年11月23日公務電話紀 錄可按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,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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