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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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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1號 原 告 許美華 被 告 林家樂(原名:林易聖) 世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茂松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9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 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蘇昌澤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 記 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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