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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妨害性自主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侵訴字第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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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侵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映玄 選任辯護人 邱永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 第1585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理 由 本件被告甲○○因妨害性自主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 ,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 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秀慧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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