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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偽造文書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訴字第6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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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富源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 第21096號、112年度偵字第1133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理 由 一、本案被告鍾富源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,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十庭 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   法 官 林于捷   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3   年  2   月  1  日 書記官 陳憶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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