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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3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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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360號 原 告 黃婉柔 被 告 林伯儒 林宥辰 陳韋潔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50號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 實 、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書狀影本。 、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書狀。 理 由 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 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、經查: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50號被告林伯儒、被告林宥 辰及被告陳韋潔被訴詐欺等案件,分別業於民國112年12月1 4日、同年月10月31日判決處刑而終結,脫離訴訟繫屬,原 告黃婉柔於本案終結時方於112年12月19日起訴,此有本院 收文戳章可佐,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即有未合, 從而原告之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;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,應一併駁回。 、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,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 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    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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