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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42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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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怡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吳怡萩准予停止羈押,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吳怡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,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情形,有羈押之必要,而自民國113年2月2日 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。 二、經查,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,且本案事證已明且審 結在案,本院認現若能以限制住居方式,當能保全被告日後 到庭接受審判、執行,而認上開所示當係適當之保全方法, 能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,故酌定如主文 所示限制住居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,准予停止羈押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一庭 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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