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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傷害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7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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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7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義峰 選任辯護人 張本立律師(法律扶助)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38 4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林義峰因傷害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詢問當事人意見,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,業經 辯論終結,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8分宣判。茲因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291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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