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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
毀棄損壞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7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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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榮漢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 250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呂榮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8時1分至2 分許間,見告訴人廖品賢所有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 客車,停放在新北市○里區○○路0段000巷00號對面,擋住其 住處門口,致停放於屋內之機車無法順利出入;竟心生不滿 ,基於毀損犯意,持不詳利器,刮損該車後行李廂之烤漆。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 其告訴;其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 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,依同法第357條規定,須告 訴乃論。茲告訴人已於本院辯論終結前之113年2月15日具狀 撤回告訴等情,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,揆諸前 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 。 本案經檢察官江耀民提起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「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 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 本送達之日期為準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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