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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明異議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112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2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楊育承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,對於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(民國112年7月19日士檢迺執庚112執 聲他167字第1129041346號函)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。 二、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: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 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,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 明異議。」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,係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 ,於主文內宣示主刑、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。然該條僅在 明定檢察官於執行單一確定裁判所生指揮當否之管轄法院。 至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,專屬 檢察官之職權,為維護受刑人應有之權益,同法第477第2項 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 刑之聲請,若經檢察官否准,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 執行之請求,自須有救濟之途,應許聲明異議。於此,倘請 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,係各由不 同法院判決確定時,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?刑事 訴訟法現制漏未規定,係屬法律漏洞。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規定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者,由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,聲請該法院裁定之。」因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目的在聲請法院將各罪刑合 併斟酌,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,則其對檢察官消極不行 使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,與檢察官積極行使聲請權具 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,本於相同法理,自應類推適用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,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 轄,以資救濟(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2號裁定、臺灣 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519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: (一)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育承(下稱受刑人)前因:1. 竊盜等案件,分別為法院判處罪刑確定,經本院以106年 度聲字第15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8月,抗告後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81號裁定駁回,再抗告後 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383號裁定抗告駁回,於10 7年5月3日確定(下稱A裁定);2.竊盜等案件,分別為法 院判處罪刑確定,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50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,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 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抗告駁回,於108年4月11日確定(下 稱B裁定);3.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等案件,經本院 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068號裁判處有期徒刑4月,上訴後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2489號判決上訴駁回, 緩刑2年,於104年1月21日確定(下稱C判決);4.詐欺案 件,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583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2月,於106年3月27確定(下稱D判決);5.強盜 等案件,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217號判決 (下稱E判決)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,上訴後經最高法 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判決上訴駁回,於107年5月3 日確定;6.公共危險案,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 字第5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,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 108年度台上字第1025號上訴駁回,於108年4月18日確定 (下稱F判決);7.因毀棄損壞案,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以108年度嘉簡字第13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,於10 8年12月20日確定(下稱G判決)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又受刑人前具狀請求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重新拆分A、B裁定內所示之罪刑,並分別 與C、D、E、F、G判決聲請定應執行刑,經士林地檢署於1 12年7月19日以士檢迺執庚112執聲他167字第1129041346 號函否准聲請等情,亦經本院調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執 聲他字第167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,是本件檢察官拒絕受 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,固須有救濟之途,而應許聲明 異議。 (二)惟查,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A、B裁定、C 、D、E、F、G判決,依照前述說明,受刑人所提聲明異議 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,本院並非本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故本院並無管轄權,受刑人向 本院聲明異議,自有違誤,應予駁回 四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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