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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定應執行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156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律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2年度執聲字第119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李律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李律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,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款,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數罪併 罰,有2裁判以上者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 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先後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、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已確定在案 ,且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等情,有如附表所示各 該刑事簡易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參。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,以本院 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 刑定其應執行之刑,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本院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、罪質、 行為人犯行所顯出之危險性格暨受刑人經本院合法送達檢察 官聲請書繕本及定刑意見調查表後,迄未回覆意見(見本院 卷第35頁送達回證)等一切總體情狀,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,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。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符合得易科罰金之規定,雖所定 應執行刑已逾6月,仍應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就所定應執 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 條、第51條第5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 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附表: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1月28日12時許 112年5月16日6時許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115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0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74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44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4日 112年9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74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4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7日 112年1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044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6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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