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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0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威程 指定辯護人 林宜樺律師(義務辯護律師)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不服本院於民 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之112年度訴第30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,提 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理 由 一、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。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。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。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,應以裁定駁回 之。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為同法第362條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即被告(下稱上訴人)王威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,經本院民國112年11月23日以112年度訴第302號判 處有罪在案,該判決書正本按上訴人住所寄送,因未獲會晤 本人,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,無人收受送達,乃 於112年11月29日、11月30日分別寄存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 所,上訴人於同年12月18日提起上訴,有前揭判決書、本院 送達證書、刑事上訴狀附卷可稽。而上訴人雖於法定期間內 提起上訴,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,迄至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,仍未補提上訴理由,本院依首開規定,於113年1月 30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 由書,該裁定經按上訴人住所(即戶籍地、上訴狀上地址) 寄送,因未獲會晤本人,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, 無人收受送達,乃於113年2月2日、2月5日分別寄存在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分局建國派出所,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,詎上 訴人迄今仍未依限補正具體上訴理由,揆諸前開說明,其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三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          法 官 楊舒婷           法 官 鄭仰博 (得抗告)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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