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陸義道 陸江月雲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陽明教養院委託永和耕莘醫院經營管理 之臺北市永福之家 法定代理人 趙嘉倫 被 告 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永和耕莘醫院 法定代理人 趙嘉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被 告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廖秋芳 被 告 林玲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25號傷害致死案件,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林玲聲等被訴傷害致死案件,經原告陸義道等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法條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卓采薇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