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164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641號 原 告 張語恬 被 告 林冠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(112年度金訴字第230號)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  事  實 一、原告之聲明及陳述,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 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  理  由 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換言之,非犯罪之被害 人或非因犯罪所生之損害,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 償,其訴為不合法;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 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觀之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,使原告受損害之犯 罪行為人為潘景松、林永欣、王建興,而原告係追加起訴書 附表三所載之被害人,提領原告遭詐騙款項之人則為林孟宇 (原名:林洛),換言之,被告林冠綸就原告受損害部分,並 未經上開追加起訴書認定同屬共犯(被告僅就追加起訴書附 表一部分負刑事責任),原告自不得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。是以,原告對被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,應依前 述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予以判決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 所附麗,亦應一併駁回。至同案被告潘景松、王建興、林永 欣部分,待林孟宇部分審結後再依法處理,附此陳明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東益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;如有上訴,應 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 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逕送上級法 院」。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