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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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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AW000-A112141(真實姓名、住址均詳卷) 訴訟代理人 陳映羽律師 被 告 ○○○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(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7號),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AW000-A112141對被告甲○○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 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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