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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宣告沒收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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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曜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(113年度聲沒字第3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(驗餘淨重共計伍點捌參公克、包 裝袋貳個)均沒收銷燬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楊曜丞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 ,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(下稱士林地檢署)檢察官以10 8年度偵字第62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而該案中查扣 之海洛因2包(合計驗餘總淨重5.83公克《檢察官聲請書誤載 為5.85公克》),經送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,屬 違禁物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、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。 二、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;又 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 級毒品,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,不得持有,故屬違 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;再者,用以直接包裹毒品之 包裝,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,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,無 法將毒品完全析離,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(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 判決參照)。 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2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,有 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。而扣案之海洛因2包(合計驗 餘總淨重5.83公克、包裝袋2個),經送鑑定後,檢出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,有卷附扣押物品清單及法務部調查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可稽(見偵卷第65、78頁),核屬 違禁物無訛。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,因沾附之毒品無從 析離,依上開說明,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,併予沒收銷燬。 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至於送驗耗損之毒品,因 已滅失,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,併予敘明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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