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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宣告沒收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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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書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1年度毒偵字第2098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聲沒字第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貳支,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李書賢(下稱被告)前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(下稱士林地檢署) 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,惟扣案之電子菸2支(經檢驗 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四 氫大麻酚成分),核屬違禁物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之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。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;查 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 具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又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依同條例第ll 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,故屬違禁物,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,沒收銷燬之。 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(聲請書誤載為甲基安 非他命)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而扣案 之電子菸2支,經送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,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1月15日航藥鑑字 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1年 度毒保字第000837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(見毒偵2098卷 第46頁至第48頁),足證前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核屬違禁物無訛,應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之。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,因已 不存在,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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