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宣告沒收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景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(113年度聲沒字第26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驗餘淨重零點陸貳參貳公 克、包裝袋壹個)及玻璃球吸食器壹支均沒收銷燬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楊景仁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案件,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(下稱士林地檢署)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而該 案扣押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(驗餘淨重0.6232公克、包裝袋1 個)及玻璃球吸食器1支,經送鑑定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,均屬違禁物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;又 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 之第二級毒品,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,不得持有, 故屬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;再者,用以直接包裹 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,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,依現今 採行之鑑驗技術,無法將毒品完全析離,自應併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(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, 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。而扣案之毒品1包(合計驗 餘總淨重0.6232公克、包裝袋1個),及玻璃球吸食器1支, 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後,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成分,有該醫院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(見111年 度毒偵字第1014號卷第292頁),又該包裝袋及吸食器因無 法與所沾附之毒品完全析離,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分,是 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疑。從而,聲請人之本件聲請,於 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,因已滅失,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,併此敘明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二庭  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