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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宣告沒收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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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(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(即111年度毒保字第342號 編號1、2之扣案物)均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劉明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,惟為警於民國110年9月 29日10時25分許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(毛重分別為0.2公 克、0.58公克,即111年度毒保字第342號編號1、2之扣案物 ),經送鑑定結果,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 均係違禁物,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 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,依同 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,故屬違禁物。又查獲之第 二級毒品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,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77 號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復以11 1年度毒聲字第252號裁定強制戒治,於112年12月29日執行 完畢而釋放,並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一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該案不 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,惟上開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 命2包(即111年度毒保字第342號編號1、2之扣案物),經 送鑑結果,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1月3日毒品 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(見110毒偵2599號卷第80頁) ,均係查獲之毒品,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,從而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 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,既已滅失,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, 併此敘明。 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、刑法第40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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