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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宣告沒收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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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(112年度毒偵字691號、113年度聲沒字第72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、玻璃球貳支、 分裝勺貳支、殘渣袋捌個均沒收銷燬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吳俊賢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18時50分 許,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,為警在其新北市 ○○區○道街00巷00弄00號2樓住處搜索,當場扣得吸食器1組 、玻璃球2支、分裝勺2支、殘渣袋8個等物,該等物品送驗 後經檢出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屬違禁物,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,為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所明定。而甲基 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 級毒品,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,亦屬違禁物 ,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,宣告沒收銷燬之。 三、經查,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91、1312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,有該不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參。扣案吸食器1組、玻璃球2支、分裝勺2支、殘渣 袋8個等物經送鑑驗後,檢出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等情,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 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(一)、(二)(112毒偵691卷第193 、195頁)、扣案物照片(112毒偵691卷第41-45頁)在卷可 稽,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,且已附著於前開物體上而無法析離, 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,揆諸前揭說明,該等扣案物品均 屬違禁物,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,應予准許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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