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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宣告沒收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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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秉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字 第635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聲沒字第50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高秉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為另案觀察、勒戒執行完畢之效力所及,業經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 、吸食器1組,經檢驗後分別含有海洛因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,均屬違禁物,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,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,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。 二、按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 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違禁 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本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,應優先適用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。 三、經查:  ㈠被告高秉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66號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民國112年7月18日釋放出所而執行 完畢,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 918、3386、3454號、112年度毒偵字第1413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;而被告本案所涉施用毒品案件,係在前揭觀察、勒戒 執行完畢前所為,為前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,並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35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,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宗無訛 。 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(含包裝袋5只 ,總毛重20.62公克,驗前總淨重19.09公克,驗餘總淨重19 .04公克),經送鑑驗結果,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;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(含 包裝袋6只,總毛重91.5270公克,驗前總淨重89.0170公克 ,驗餘總淨重88.9797公克),經送鑑驗結果,確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(Methamphetamine)成分;扣案如附 表編號3所示之吸食器具1組,經送鑑驗結果,確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(Methamphetamine)成分,有法務部調 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4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7650 號鑑定書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4月20日航 藥艦字第0000000、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、臺北市警察局 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案物及初 步鑑驗照片在卷可考(毒偵卷第33至37、41至44、101至107 、125、129、137頁),堪認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、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、第2款所列之毒品,屬違禁物無誤,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宣告沒收銷燬之;又上開 吸食器具內確仍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誤,則上開吸食 器具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1只,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, 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,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 要,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,一併沒收銷 燬之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,核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因鑑驗耗用之毒品,既已滅失,自無庸 宣告沒收銷燬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/說明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5包(含包裝袋5只) 人工鑑別編號:000000000 鑑定結果: 送驗粉末檢品5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,合計淨重19.09公克(驗餘淨重19.04公克,空包裝總重1.53公克),純度90.23%,純質淨重17.22公克。 備考:本案獲案毒品表登載毛重20.4公克,拆封實際稱得毛重20.62公克。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包(含包裝袋6只) 編號1~6:白色透明結晶塊6袋。實稱毛重91.5270公克(含6袋6標籤),淨重89.0170公克,取樣0.0373公克,餘重88.9797公克,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。 3 吸食器具 1組 吸食器具1組。經乙醇沖洗,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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