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過失傷害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時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 328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唐時昌於民國112年5月13日13時31 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臺北市士林區 美崙街由西往東方向直行,行駛至上開路段7號前,本應注意車 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且依當時情形,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直行,適有行人告訴人 鄭宗文沿同路段同向步行在被告車輛之左前方,亦疏未注意 往來車輛,即逕自往道路中央步行,其右腳踝遭被告所駕駛 之車輛左前車輪輾壓後,因而受有右側足背部挫傷紅腫、右 側足部第二及第三蹠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法院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 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告訴人告 訴被告之犯行,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,依 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與被告 調解成立,告訴人並於本件繫屬本院後具狀撤回其告訴,此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 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、第303條第3款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。 書記官 吳琛琛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