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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過失傷害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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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成恩 選任辯護人 章文傑律師 陳振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 533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林成恩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21時1 9分許,無駕駛執照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 在新北市汐止區茄苳路與茄安路口處,欲起駛左轉茄安路行 駛時,本應注意車輛由路邊起駛,應顯示方向燈,注意前後 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,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 行,而依當時情況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未開 啟方向燈,未讓車道上行駛中車輛先行,貿然起駛欲左轉, 適有告訴人陳柏宣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 沿新北市汐止區茄苳路往新台五路方向駛至被告左側,見狀 閃避不及人車倒地,告訴人因而受有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 、枕骨骨折等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條第1項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 因過失致人受傷罪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法院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,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 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告訴人告 訴被告之犯行,起訴書認係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 條第1項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 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,告訴人並於 本件繫屬本院後具狀撤回其告訴,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 附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、第303條第3款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。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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