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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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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葉啟良 被 告 洪世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 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 條第1 項規定,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。 二、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 審判,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爰裁定如主文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、第504 條第1 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 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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