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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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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彭振同 被 告 方榮裕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被告方榮裕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號過失傷害 案件,經原告彭振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,雖被告之刑事訴 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,惟因原告前已聲請移送,揆諸上開 說明,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 蘇昌澤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 記 官 吳琛琛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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